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江市中心支局典型外汇违规案例
一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江市中心支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阳江籍彭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4年,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币,金额合计人民币1972万元。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人民币罚款99万元。
(二)阳江籍黄某非法结汇案
2018年,黄某非法结汇后将所得人民币381万元转入其本人境内个人账户。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处以人民币罚款11万元。
(三)香港籍周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4年8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合计人民币1401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的规定,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人民币罚款140万元。
(四)阳江市安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案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阳江市安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处以人民币罚款4万元。
(五)阳江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8年7月9日,阳江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非法手段逃汇,金额合计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有关规定,属于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的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人民币罚款2.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国际收支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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