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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收益大幅缩水索赔案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4年4月9日 | 浏览3095 次]


 

    案情简介
    朱某于2012 年4 月在某邮政储蓄银行储蓄所办理业务,经工作人员孟某推荐,购买某人寿保险产品“红双喜”5 万元。孟某向朱某承诺,该款产品可以分红收益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收益。2013 年8月份朱某发现该笔保险业务收益远低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收益,遂向销售银行提出退保要求,扣除有关退保手续费后,朱某获得现金47000元。朱某认为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孟某在产品销售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误导其错误购买保险产品,应当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于是向人民银行某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投诉。
    处理情况
    人民银行某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投诉清况进行了核实,确定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存在片面强调保险产品收益,未全面进行产品介绍和风险提示,对客户存在误导行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于是和该保险产品销售方、代理银行、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经三方协商一致,由某人寿保险公司按照本金5元退保。朱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分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131 条第1项“保险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9 条有关规定,经营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核实,银行工作人员孟某在兜售银行所代理的保险产品时确实对朱某承诺该款保险产品收益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且并未对影响相关产品收益的风险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如实告知,其相关语言行对朱某购买保险产品行为构成关键指引作用。孟某的行为以兜售产品为目的夸大产品收益,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由此,朱某可以根据《保险法》 《合同法》 等法律规,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三方当事人根据协商结果,由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退回本金,当事人也放弃了赔偿请求权。从处理结果看对投保人似有不公,但从实际情况考虑,对投保人利益起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因为当事人投保时,均未留存对银行工作人员口头宣传产品或承诺伟关事项留存录音、录相等资料,如若通过诉讼途径,投保人需提供当事人虚假宣传的确实证据,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反之,通过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介入,三方协调,则能够在小范围内快速理清事实真相,并通过谈判、适当让步,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案例启示
    1 、该案例提示金融消费者在购买理财投资产品时,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各条款,知晓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把握好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要留存好相关单据、凭证作为购买理财产品的依据。

    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营销技能培训,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如实履行义务,全面、准确、尽责的告知客户金融真实事项,如有必要,可以将重大事项通过录音方式留存。

    3 、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认真分析案情,充分听取争议双方不同意见,并及时将有关赔偿传达到争议双方。同时工作人员要注意积累法律知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帮助金融消费者维权的能力、处理保险类纠纷,应当建立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和银行、保险等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此类纠纷并不属于人民银行法定职责,但由于其营销手段的影响属于银行业金融产品,人民银行应当在协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提供)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