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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恶意投诉案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4年4月9日 | 浏览3022 次]

 

    案情简介
    2013 年7 月3 日,刘某向12363 电话投诉,称其2011 年12月在某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业务,被银行工作人员误导购买成了保险,投诉人发现后要求银行退保,但银行称现在退保会扣失本金。现投诉人要求某银行帮其退保并退还2 万元本金。
    处理情况
    12363电话管理中心值班人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某银行上海分行进行了联系,要求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某银行上海分行查看了录像相关资料,核实了事情经过,刘某当时到网点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了泰康人寿的幸福人生A款保险产品,相关凭证均由客户本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回访录音也显示客户知晓产品性质销售合规,不存在误导情况,不予退保。
    根据查明的事实,12363电话值班人员回访了投诉人,告知情况和处理意见。
    法律分析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侧拘合同,目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合同法》 第三章同时规定了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从本案的情况看,保险合同和相关凭证均由客户本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回访录音也显示客户知晓产品性质、销售合规,不存在误导情况。因此,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都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有人身保险新型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从本案情况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银行按上述规定操作,并无违规行为。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需设定合同“犹豫期”,允许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合同。本案中投保人提出退保的时间已远远超过犹豫期。
    案例启示
    本案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时间已在一年以上,不排除客由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未达到其期望值而反悔退保的可能性。个别金融机构处理此类投诉时,为急事宁人往往满足客户退保要求,要求未得到满足的客户可能会恶意投诉。
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掌握程度、投资理念与风险识别能力直接决定了其购买金融产品与接受金融服务的风险承受程度。金融消费者应不断提高金融知识素养与风险识别能力,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认真阅读有关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风险,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金融产品,同时应根据家庭资金融情况,合理分配家庭资产,理性投资。
    金融机构在注重拓展业务的同时,应更加积极主动地承担消费者教育的社会责任,向公众普及相关金融知识,不断提高公众风险意识,这对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提供〕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