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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保护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4年3月19日 | 浏览1404 次]

 

 

    案情简介
    郭某向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营业管理部投诉,未经其书面授权,某商业银行多次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投诉人认为该银行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并与该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因而向中国人民银行投诉。后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该商业银行未经郭某授权,以贷款审批和信用卡审批为由查询了郭某的个人征信报告

    案例启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关内控机制,完善个人身份信息保护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充分保护公民个人的信用记录。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对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个人信用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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