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 正文
无卡无折汇款被电信诈骗案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6年5月31日 | 浏览4390 次]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6日,凌某接到一条出售二手汽车的手机短信,便与对方联系,协商以20000元购买。对方指定凌某到某银行支行把钱打到其账户。2011年8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凌某到该银行支行存款,当凌某将19700元交给银行柜台营业员,银行柜台营业员把钱放在点钞机上验完钞后将打印凭单交给一直在打电话的凌某签名,凌某拿着银行打印的凭条一边打电话一边离开柜台,11点08分返回柜台后以凭条未签名确认为由要求退款,银行柜台营业员告诉凌某钱已汇出。银行柜台营业员查询汇款的账号后,发现19700元已在柜台机上被取出。因案件复杂无法破案,凌某要求某银行支行赔偿均无果。

处理过程

2011年以来,凌某多次找到某银行支行和市分行投诉要求赔偿,并前往某市消费者协会、某市政府新闻办、中国银监会某监管分局等多个部门进行信访、申诉等。凌某对处理结果不满意,2013年8月13日来到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处理金融消费投诉机构,以下简称协会)投诉。该市协会工作人员多次来到某银行支行和市分行了解情况,调取了监控录像和当天的银行交易记录等,并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会认为事发当日某银行与凌某的存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凌某要求中止业务进程时款项已经汇出,并且造成凌某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凌某轻信二手车买卖的诈骗信息,但该银行支行在办理该笔业务时没有对凌某进行风险提示。该市协会建议该银行按凌某汇款金额的40%进行补偿,但凌某不同意调解,认为补偿金额太少,调解不成功,协会建议凌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分析

1.《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凌某填写存款凭条背面载明的存款金额、户名、账号等具体明确的内容并将此亲笔填写的存款凭条交给某银行支行的行为,是凌某希望与银行订立储蓄存款合同的要约行为,凌某发出该要约行为后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该要约行为在银行接受该存款凭条时生效。该银行支行的工作人员接收存款及存款凭条、清点存款并按照凌某事先填写的信息将款项汇入指定账户的行为,虽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应认定为承诺。承诺生效后,凌某与该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某银行支行按照约定履行了对凌某款项进行汇兑的义务。但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某银行支行在凌某可能遭遇诈骗的情况下,没有履行风险提示的附随义务。某银行支行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凌某的财产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凌某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要求某银行支行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二十六规定,被告某银行支行柜台营业员未向凌某进行风险提示,造成凌某存款被骗和利息损失,具有过错,凌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就向他人账户汇款,造成存款被骗,自身存在过错,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启示

1.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电信诈骗。银行在办理客户异地存款业务时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客户不要相信“中奖、低价买卖二手车、税款退回、朋友求助、家人遭遇意外事故”等电信诈骗信息,对于疑似电信诈骗的客户款可以暂停办理相关存汇款业务,以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维护客户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2.金融消费者要提高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和能力。金融消费者要增强防范意识,多了解电信诈骗伎俩,注意个人资料的保密,不要随意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银行账号及密码,更不要轻意向对方指定所谓“安全账户”转账汇款,避免上当受骗,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