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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保险到期收益未达预期致纠纷案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6年7月1日 | 浏览4099 次]

     

      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于2011年到某银行办理定期业务,被介绍办理某保险公司五年期利率为5.13%的产品, 14万元到期后可得利息3万多元,利率比定期高,但期间不能被取出,投诉人成功办理了该保险业务。现保险到期,被通知可取出款项,但投诉人发现利率并没有当初承诺的5.13%,甚至低很多。投诉人不认可,其向该银行寻求解决办法,无果。
投诉人要求该行按照5.13%利率支付利息

    协会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转至某银行进行处理,该行收到投诉件后,于5月14日邀请某保险公司阳江分公司总经理等一行人前往闸坡与投诉人开展会谈及交流,并就投诉人投诉情况进行深入交流,明确投诉人投诉相关事实。经多次沟通后, 5月30日,投诉人与某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5月31日上午,该行致电投诉人进行回访,投诉人表示接受某保险处理结果,无异议。
协会回访投诉人,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银行的代理行为虽然有效,但存在瑕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作为代理人,应当积极履行代理权,尽勤勉或谨慎义务,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银行销售人员向投诉人宣传购买保险现金收益比存款利息高并有规定保障,其代理销售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和第十九条“经营着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2010﹞90号)》第三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的规定。
    2.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适当的。《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真实有效,因此银行代理的保险合同责任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对于因银行代理行为不当而给其带来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要求银行赔偿。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在注重拓展业务的同时,应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应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不得将保险代理的意见强加给客户,而应当由客户根据自身状况自主选择。另外,银行在为保险机构代理相关业务时,一定要按照相关代理管理规定,程序、实体均应合法合规,否则,极易酿成纠纷。
    2.金融消费者应不断提高金融知识素养与风险识别能力,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除要积极与销售人员进行沟通外,更需认真阅读有关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风险特征,避免简单依赖金融机构的介绍说明。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