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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出现短款案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市金融消协 | 日期:2016年1月18日 | 浏览5976 次]

    一、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于2015年5月3日下午15时20分在A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三次,每次均为5000元,共取款15000元。取款后立即到B银行营业厅准备存入10000元,但B银行工作人员清点数为8600元,相差1400元。投诉人称其在过程中没有到过任何地方,其认为是A银行的过失。2015年5月4日下午到A银行投诉,5月6日A银行回复称经查询A某银行责任。

    投诉人称若银行多给钱客户,即便客户离开了银行,银行亦要追讨;而客户少取钱,却存在拿不回来的现象。投诉人认为这是霸王潜规则,不合理。

    投诉人要求A银行返回其1400元。

    二、协会处理过程

    A银行处接到投诉后,于2015年5月4日11时12分发起清机,清出尾箱金额与系统记载金额账实相符,未发现长短款情况。

    经查该分理处A07 (设备号558)柜员机交易流水,2015年5月3日15时20分至15时29分投诉人在柜员机总共操作5笔交易,其中前三笔从卡号为621700322000****551借记卡中取款各5000元,合计15000元,后两笔存入信用卡53245020*******9共8900元。

    经查该分理处A07(设备号558)柜员机冠字号码记录,投诉人持621700322000****551银行卡于15:20:46(流水号420097)第一次取款成功,可识别冠字码共50个;于15:21:32(流水号420098)第二次取款成功,可识别冠字码共50个;于15:22:30(流水号4200100)第三次取款成功,可识别冠字码共50个;上述三次交易成功后,投诉人于15:23:19退卡。

    经查该分理处04通道录像显示,投诉人于2015年5月3日下午15:20-15:28在该行分理处A07柜员机取款,与柜员机交易流水记录一致,未发现投诉人有遗留银行卡或钞币的情况。

    在完成上述操作后,投诉人于15:23:34在同一柜员机使用53245020*******9信用卡在该行柜员机存款,于15:26:16(流水号420107)投诉人确认存入7900元,冠字号共79个,其中9个冠字号与第一笔取款相符,19个冠字号与第三笔取款相符。投诉人于15:26:58发起该卡第二次存款,于15:28:23(流水号420112)确认1000元存款成功,冠字号共10个,其中2个与第一笔取款冠字号码相符。

    为检验该柜员机使用性能是否正常,该分理处于2015年5月6日提请柜员机维护商技术人员赖成龙检查柜员机性能状态,未发现异常情况。

    投诉人当日在A行柜员机上成功取款15000元又分两次存入8900元,而非投诉人所描述 “取款后立即到中行营业厅准备存入10000元”。

    A行非常重视客户的投诉,在接到投诉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大量细致的核实工作,从柜员机清机核对长短款、提取投诉人取款冠字号到查看投诉人当日取款录像,证明该行不存在银行侵吞投诉人资金的情况。

    协会回访投诉人,其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

    三、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投诉人要求该行返还1400元现金,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仅凭自己印象所述。由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ATM交易明细等证据均由银行持有,根据证据就近原则,该行对ATM的存款金额负有较投诉人更多的举证责任。银行提交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ATM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证实ATM吐钞正常,并未出现短款现象。

    四、案例启示

    据了解,虽然ATM吞钞、短款事件是低概率事件,但各地类似的由于ATM故障导致该类事件并不少见。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建议金融消费者在自助存取款时,在摄像头前清点存款数额,即便产生类似纠纷,查看监控时也能更方便核实;银行方面要进一步提高ATM自身运行安全,重视ATM环境安全并做好提示用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关于ATM标准和机器年检等相关的法规和行业标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作为证据或者公知的事实加以运用,统一该类案件裁判尺度。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