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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费”引发纠纷案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5年12月16日 | 浏览4210 次]

 

    一、案件简介
    2012年12月,王某到某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银行与其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其中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公正、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承担”,据此王某在办理住房抵押时.向房地产管理处支付了每件80元的《房屋他项权证》办证费用。2013年3月15日.王某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该银行收费不合理。
    二、处理过程
    经当地工商部门调查了解,该银行在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现房抵押登记4500笔,涉及金额750980元。同时,当地其他5家银行也存在相同情况,2013年1月至4月29日6家银行先后停止了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
    2013年5月,当地政府组织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召开协调会议,认为“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费”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支付确属侵权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该行为属于长期性、普遍性问题,对各银行都作出处罚会对当地金融消费环境带来影响,因此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013年8月14日,当地工商局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该银行处人民币8万元的罚款。
     2013年9月29日,当地工商部门对其他5家金融机构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相应金额的罚款,5家金融机构随即联合提交了申诉书。10月,当地政府多次组织法制办、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召开协调会。研究处理相关问题。10月31日,当地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对我县5家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处理意见的函》。要求参照B市工商局对类似案件作出免予处罚、责令整改的做法,函告工商部门重视金融机构申辩意见,免予行政处罚,由三部门监督银行整改到位。最终,当地工商部门决定对5家金融机构免予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应支付由此产生的房屋登记费”。
    2、《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本案中,银行是房屋抵押权人,办理住房抵押后由银行持有《房屋他项权证》。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申请人是该银行,由此产生的房屋登记费应当由该银行支付,即使是该银行和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该房屋登记费也应当由作为登记后的房屋权利人(该银行)支付。该银行在其提供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台同》中免除了自身承担相关登记费用的责任,已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应当承担责任。
四、案例启示
    1、依法收费不等于依惯例收费,银行应避免因不懂法而实施违法行为。银行服务收费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热点,银行在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规定外,还应遵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做好学习传达和贯彻执行工作,全面防范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2、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应确保出台的监管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相一致。对银行收费行为的监管,除了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规定,鉴于此,监管部门在出台相关规定时,应确保相关规定间的一致性和契合性,才能保障对银行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减少和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