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2日,罗某称其于2013年8月份在某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额度15万元,该银行已于9月9日按15万元额度收取了年费2600元,而实际信用卡额度只有3万元。罗某要求该银行按年费2600元核准信用卡15万元额度,或按比例退回多收的年费,或退卡退费。罗某多次与该银行交涉无果,请求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解决。
二、处理情况
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实,该银行经办人员称交2600元年费可保证卡的信用额度在15万以上,但实际上该卡的年费2600元不因额度大小而变化,因此,该银行经办人员在推销信用卡时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10月14日,当地人民很行约谈了该银行相关负责人,要求该行高度重视、妥善处理。11月1日,该银行退回了罗某信用卡年费2600元,作退卡处理,该银行经办人员也上门解释并道歉。
三、法律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具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价款或者费用……等信息。”
2《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营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
本案中银行经办人员在推销信用卡的过程中,没有将信用卡年费与额度无关的情况与罗某说明清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银行为营销信用卡而误导消费者申请信用卡并收取年费,存在违规营销信用卡的行为。
四、案例启示
1.银行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消法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隐瞒信息或误导性营销不仅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招致声誉风险,而且会因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银行应依法开展营销行为。银行应通过加强员工培训、业务考核、内控管理等手段,纠正和避免营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与金融消费者良性互动。
3.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金融监营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予以处理,避免行政不作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