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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年费纠纷案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5年12月4日 | 浏览5140 次]

 

一、案情

20131012日,某称其于20138月份在某商业银行申信用卡15万元,该银行已于99日按15万元度收取了年2600元,而实际信用卡度只有3万元。要求该银行按年2600元核准信用卡15万元度,或按比例退多收的年,或退卡退某多次与该银行交无果,求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解决。

二、理情况

当地人民行核该银经办称交2600元年可保卡的信用度在15万以上,但实际卡的年2600元不因度大小而化,因此,该银经办在推信用卡存在误导者的行1014日,当地人民很行约谈该银行相关负责人,要求行高度重、妥善111日,该银行退回了某信用卡年2600元,作退卡理,该银经办也上并道歉

三、法律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具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价款或者费用……等信息。”

2《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营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

本案中银行经办人员在推销信用卡的过程中,没有将信用卡年费与额度无关的情况与罗某说明清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银行为营销信用卡而误导消费者申请信用卡并收取年费,存在违规营销信用卡的行为。

四、案例启示

1.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消法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明确定,充分认识隐瞒信息或误导营销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招致声誉风险,而且会因为损害消者的合法益而承担相应的法律任。

2.依法营销强员工培业务考核、内控管理等手段,正和避免营销中的实现与金融消者良性互

3.金融监管机构强监督管理。金融监营机构职责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进检查对存在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并依法予以理,避免行政不作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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