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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资卡捆绑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案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5年11月24日 | 浏览3758 次]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25日,史某称自己因单位发放工资需要在某商业银行支行办理工资卡(借记卡)时,该行业务人员要求必须同时开通网上银行并购买30元的口令卡,否则不予办卡。于是史某开通了网上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事后,史某认为该行的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
    处理过程
    经调查,某商业银行支行员工出于业绩考核方面的压力,对史某捆绑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该支行对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史某道歉,为其免费办理了网上银行销户手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项消费者享有的选择权同样适用于金融消费者。本案中,某商业银行支行的捆绑销售行为侵犯了史某的选择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史某只能到某商业银行支行申办工资卡,该支行具备了事实上的优势条件。该支行工作人员利用此优势条件,以不开通网银并购买口令卡就不开户为由,迫使客户办理捆绑业务,明显违背了客户意愿,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对此类合同,消费者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捆绑办理业务的部分内容;同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银行返还购买口令卡的30元;存在损失的,还有权要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案例启示
    银行应当规范经营、公平交易。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合规办理业务,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应以牺牲银行信誉换取一时的利益。为维护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不断提高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
    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投诉时需要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在协调处理投诉的同时,要注意消费者撤销请求权的时效限制,并提醒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因此,要以适当的方式提醒消费者,特别是要避免出现因监管部门的处理延误消费者撤销权的行使,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况。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