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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收缴异议案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5年11月18日 | 浏览3968 次]

    一、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于2015629日下午16:30-16:45在某银行办理存款4万元,被柜员告知其中一张百元币为假币,并作出没收处理。投诉人认为此款项为自己合法所得,银行应归还其该一百元,任其处理。

    二、协会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转至人行阳江中支货币金银科及某银行进行处理,双发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没收假币的相关规定就投诉事宜向投诉人解释清楚,投诉人表示接受,无异议。

     三、法律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案例启示

收缴假币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收缴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及在具体收缴过程中准确登记假币要素,高度重视假币收缴、鉴定工作。一方面,金融机构柜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反假技能,提高辨别真假币的能力,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收缴和处置假币,确保假币收缴程序的严格、规范、透明;另一方面,要加大反假币的宣传力度,宣传假币识别常识,提高居民的辨别假币水平,增强公民的防范意识,同时应加大对假币收缴、鉴定程序的宣传,是公民了解假币收缴、鉴定程序,保证假币收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