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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银行卡被盗刷案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5年7月14日 | 浏览3682 次]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9日,在江城区某银行,吴女士于17时52分存入10000元,17点54分存入3300元,17点55分存入200元。于当天18时22分收到短信告知网银转出9000元,4月10日8时27分收到短信告知POS消费金额5000元。吴女士表示没有进行网银转账及任何消费。其到该行反映情况,并已向派出所报案,至今仍未得到回复。
    (二)协会处理过程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12345转来吴女士投诉件后,立即与该行取得联系,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该行接到投诉后,即对投诉件展开调查,并向吴女士了解当时办理业务等情况,经核实相关情况后,与该客户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了吴女士资金损失的问题。吴女士主动电话联系协会表示其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三)法律分析
     1.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银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而客户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伪卡交易案件法律适用标准,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分配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在案件没有侦破、无法确定密码泄露是谁的责任的情况下,银行和持卡人一般各承担50%的责任,但逐渐有加重银行责任的趋势,法院倾向于认为相比较持卡人而言,作为专业机构的银行,更有责任也更有能力去完善自己的安全保障系统,提高识别克隆卡的技术,使违法分子即便窃取了密码也无法凭克隆卡盗取资金,越来越多的法院判决银行承担50%以上的责任,甚至100%的责任。如广东省法院对伪卡案件的责任分配标准是:银行未能识别伪卡的,一般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卡内资金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调节;(3)向金融管理部门申诉或申请行政调处;(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该案涉及金额比较少,在排除持卡人作案等道德风险的前提下,银行通过启动内部快速赔偿机制,与客户达成和解,承担全部责任。
   (四)案例启示
    目前,银行卡盗刷类型主要有四种:一是犯罪分子在ATM安装吞卡装置或者在持卡人办理业务时调包真卡,利用盗取的密码盗取账户资金;二是在ATM和POS机等设备上安装测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用后制作克隆银行卡盗取账户资金;三是持卡人因个人原因泄露账户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账户资金;四是由于账户信息不明原因泄露导致银行卡被盗刷。
    近年来,司法案件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利于银行的判决结果,由盗刷银行卡衍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困扰着银行,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银行在诉讼中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困境: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特别是银行卡密码由持卡人保管,银行难以证明持卡人存在泄露密码的行为;二是归责原则的适用并无明文规定,法院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责任划分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案件中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有较大的不同,在部分案件中,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双方分担损失,有的案件中法院适用严格责任,则银行承担全部损失。
    人民银行在调处此类案件时,以促进双方主动沟通协商、达成双方认可的和解协议为目的,及时通知公安部门介入案件,协助双方留存相关证据,尽快将犯罪分子抓获。
    预防银行卡被克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商业银行、消费者共同努力。
    一是银行机构要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提高银行卡技术水平。要开发银行卡账户查询短信免费通知业务;要强化资金异常交易监测,及时控制可疑交易风险;要建立大额资金交易动态密码确认和延时清算机制;要加强对商户特别是高风险商户的管理;要加快磁条卡向IC卡的迁移。
    二是消费者要加强安全用卡知识学习,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防范个人身份资料信息泄露,保护银行卡信息;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进行网上支付时,一定要登陆正规银行网站,防止误入钓鱼网站。
    三是建立健全银行卡违法行为联合防控机制,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
、中国银联及商业银行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打击银行卡犯罪活动,营造安全、快乐、诚信、和谐的用卡环境。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