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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法在身边丨伪造货币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20年8月7日 | 浏览1822 次]

 

特大伪造货币案 缴获假人民币4.22亿元  查扣制作假币纸张6吨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在公安部组织指挥下,黑龙江、广东两地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伪造货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捣毁1个大型印制假币窝点和1个假币专用纸张储藏窝点,现场缴获2005版百元面额假人民币成品4.22亿元,查扣制作假币纸张6吨,缴获大批制假设备及原材料。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单案缴获假人民币数量最多的案件,涉案假币全部被现场查获,无一流入市场。

    经审讯查明,郑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和李某某系该犯罪团伙主要“股东”,刘某某、卢某某等人系技术员,谭某某系窝点场主。2019年底,该团伙在广东购买印刷设备、油墨耗材、特殊纸张等物资并运往黑龙江,随后开始印制假币。截至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时,该团伙共印制2005版百元面额假人民币成品4.22亿元。

 

(二)案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假币犯罪不仅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货币信誉,还严重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毒瘤”。而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普通群众,如果误收假币,不应该再继续使用,应该立即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当看到他人持有假币时,也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时,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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