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 正文
银行代理保险虚假宣传引纠纷案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金融消费保护处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4年4月11日 | 浏览3330 次]

 

 

    案情筒介
    2012年5月7日,鲍某到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投诉称:2009年4月20日,其前往某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准备把2万元计划存1年期定期存款,银行人员推荐存5年(没有说是金融产品),鲍某认为5年期限太长,之后该行工作人员建议存3年,并口头承诺,利息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涨到几厘就几厘,比一年期高出许多,于是鲍某同意办理,并认为是3年期的定期存款。之后,该行工作人员开出两张保单,鲍某问为何不是存款单而是保单,经办人员说这就是凭证,也可以此凭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因3年期限已到,2012年4月21日鲍某前往该行取款,某保险公司人员为其办理保险支出,计算得出本金加上利息共20300元,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未兑现当初的口头承诺。于是,鲍某到该行询问,行长未作出合理解释。因与金融机构先行协商不成,鲍某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投诉,要求按照3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来兑现其2万元利息。
    处理情况
    某银行网点负责人将办理情况报送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称经银行、保险公司、鲍某三方协商,达成一致,将本金加利息20300元提高至21300元。经回访,鲍某说银行和保险公司已兑现本息21300元,虽比个人预期少,但表示接受。

    法律分析
    l、《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四十二条规定“故意隐瞒与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保险产品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本案中,鲍某到银行目的是办理个人储蓄业务,而不是购买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虚假承诺,诱导鲍某购买了3年期的保险理财产品。银行业务员存在虚假宣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违背《合同法》 诚实信用的原则,在鲍某不知道的情况下,让鲍某的存款成保险业务,银行或保险公司给鲍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鲍某因重大误解而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可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加强金融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禁止在工作中信口开河的向客户进行虚假承诺,诱导客户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行为。消费者应加强金融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和金融投资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金融消费保护处提供)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