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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投诉存款变保险纠纷案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5年7月1日 | 浏览3375 次]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投诉人韦女士到市区某银行阳江市分行某网点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向韦女士推荐一款理财产品,介绍该理财产品有多种好处,但未说明该产品与定期存款不同。韦女士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引,办理了该业务。十几天后,韦女士将办理单据给亲人看,才知道该业务和定期存款不同,韦女士便到银行咨询并要求取消该业务,但被银行拒绝。2014年3月14日,韦女士由于急需用钱,又到该银行要求取款,工作人员告知可以退钱,但要扣部分本金。韦女士认为自己到银行存款,不仅没有得到利息,反而要被银行扣钱,觉得不公平。于是韦女士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解决,但都没有得到解决。
    (二)协会处理情况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受理了该投诉,于2014年3月17日向该银行阳江市分行发《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转办函》,将相关材料转给该银行阳江市分行办理,并指出该机构存在两处涉嫌违规情况:一是《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第十七条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但该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不符合上述规定;二是《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规定严禁银行工作人员代替客户填写投保单等重要凭证,而该起投诉中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了该条规定,为投诉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相关个人信息。
    (三)金融机构整改情况
    该银行阳江市分行收到转办投诉材料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核实,韦女士与2013年4月18日在该行某网点购买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6万元。经该银行阳江市分行协助客户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协商,保险公司已与韦女士就事件处理结果达成一致。相关手续已于2014年3月21日办理完毕,韦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四)法律分析
    该案例从法律层面可分析如下:一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二是《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第十七条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但该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不符合上述规定。三是《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规定严禁银行工作人员代替客户填写投保单等重要凭证,而该起投诉中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了该条规定,为投诉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相关个人信息。上述案例是金融消费投诉中比较常见的类型,该案例显示:明示保险格式合同中的责任条款是银行金融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中的重要义务,合同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是、有效,如果合同一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方式诱导对方在错误的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同,那么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五)案例启示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处理可以看出,确实存在一些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为了追求业绩,在签订保险购销合同没有明确提示金融消费者相关义务、分红型保险与定期存款的区别的情形,导致金融消费者在错误的认识下签订保险合同,为金融消费纠纷埋下隐患。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金融机构在注重拓展业务的同时,必须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在开展这类型业务时,一是应尽必要的告知义务,不能隐瞒、虚构事实诱导客户达成交易;二是要采取录音等手段保存相关交易的证据。同时,在银行办理业务的金融消费者一定看清业务文件主要条款,注意文件落款印章,必要时使用手机留存业务办理录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