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 正文
信用卡申请不成功 银行拒绝退还个人资料案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5年2月3日 | 浏览2921 次]

 

案情简介:

    宋先生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了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个人信息。银行最终没有同意宋先生的申请,宋先生提出退还个人资料,银行予以拒绝。银行表示,宋先生办卡时签字同意的信用卡章程规定:“若不予发卡,信用卡中心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宋先生认为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章程是格式条款,银行工作人员并没有就此进行提醒,各条款应属无效。

 

处理情况:

    宋先生在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银行同意寄还宋先生个人资料。

 

法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信用卡章程虽对银行使用宋先生的个人信息作出约定,但银行格式条款的约定显然限制了宋先生的权利,银行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醒宋先生注意或向宋先生做充分的解释说明,否则银行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安全启示:

    格式合同在金融行业中是广泛使用的,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服务的标准化,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但金融机构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合同或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金融消费者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和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往往只能被动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首先,金融机构要充分履行对合同的解释说明义务,否则将面临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其次,金融消费者要提高权利意识,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要仔细阅读。最后,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开展对金融产品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专项评估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及时修改不公平的条款,公平对待消费者。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