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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小知识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23年3月17日 | 浏览241 次]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在《条例》颁布十周年之际,为弘扬诚信文化,营造和谐诚信社会氛围,中国人民银行阳东支行整理了《条例》中的几点小知识,与大家分享学习。

    1、《条例》包含的具体内容
    《条例》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对征信监管体制、征信机构的管理、征信业务规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与使用、相应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与信息主体(个人、企业)最息息相关的是,《条例》还明确提出了“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切实保障了您的合法权益。
    2、《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的具体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具体包括:①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②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③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了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①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②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了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具体包括:①个人有权每年两次免费向征信机构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②个人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处理;③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所在地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④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条例》将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其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4、《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和促进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义
《条例》的出台,解决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阳东支行供稿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