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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金融放贷行业专项整治宣传(三) ——防范各种“看似无门槛”的贷款套路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20年8月3日 | 浏览1116 次]

 


一、借款成本要弄清
借款成本指的是包括利息和其他各种费用(如手续费等)在内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金融消费者尤其要关注利率之外的一次性费用,明白自己实际承担的成本。
二、警惕陌生电话推销贷款和非法网络贷款

金融消费者在参与借贷前要逐一核对以下十条注意事项:

1、任何机构开展资金放贷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2、中介机构或信息平台推荐的贷款业务,必须查清楚最终放贷机构名称及是否具备真实的放贷资质;

3、个人借贷前需要明确自身是否有需求及自身已有的负债水平,越过28/36警戒线后要谨慎行事;

4、正确计算综合借贷成本,仔细询问除利息外的其他各项费用;

5、不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有手机银行,并推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个人借贷前请至少对比两家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综合成本;

6、不存在免费或免息的贷款,莫因贪恋“小便宜”而掉入真正的套路和陷阱;

7、充分运用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例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异常情况;

8、充分运用我国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的官方网站查询受监管的机构名单,受监管意味着该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监管要求,但并不保证该机构会完全合规地开展业务;

9、金融消费者要坚决远离两类不具有金融从业资格的机构:一是在国内不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二是自称在境外接受金融监管的机构;

10、金融专业性强,涉及各类风险的管理,普通金融消费者要正确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多咨询身边熟悉的专业人士,多学习相关金融知识,看不懂的业务不触碰,没有说清楚风险点或看不透风险的产品要远离。

三、远离非法贷款小广告

金融消费者要避免向非法的放贷机构尤其是没有资质的网络放贷公司借款应急。遇到有以下特征且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放贷机构”或“信贷专员”要小心谨慎,多方确认后再行动:

1、对机构的真实身份含糊其辞,不愿正面回应或自称是正规银行贷款(或自称有合作);

2、对年化利率的询问避而不谈,尤其是当实际借款利率超过36%时;

3、以各种噱头吸引客户,尤其是用“免费”“免息”“零利率”等套路误导普通金融消费者;

4、以“信息科技公司”或“贷款咨询”名义来放贷,实则是中介公司或违法放贷。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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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