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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被纳入失信名单!个人保险实名制要来了 →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20年4月26日 | 浏览1257 次]

 

    4月2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关于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信息使用权限。

    总的来看,《办法》明确了保险实名制的适用范围、实名信息种类、查验责任主体、查验内容、不同业务的查验流程以及查验要求。同时,《办法》要求将实名查验登记要求嵌入保险业务全流程,突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实名信息安全管理,并强化了对违反实名登记规定行为的监督管理。


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实名信息安全管理

    业界人士认为,《办法》对实名信息、查验责任主体以及内容流程、信息安全保护等都进行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论是对于保险公司还是保险消费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建立健全保险实名登记制度可以有效防范骗保等消费者逆向选择行为,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合规考核等提供了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销售人员违规操作的道德风险。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实名管理的规范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为提高纠纷处理效率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实名查验登记要求嵌入保险业务全流程

    具体来看,《办法》所称实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综合考虑风险防控、实施成本以及消费者体验,经广泛征询行业和专家学者意见,并结合《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对各类业务查验范围作出了不同规定:一是确定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批改业务,以及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退保和理赔业务,需进行实名查验。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性业务时,若医保等政府部门已对被保险人个人信息进行前置身份核实,且保险公司从相关部门已获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可不再进行投保实名查验。办理理赔时,通过医保等政府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直接完成理赔给付的,可不再进行理赔实名查验。
在查验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首先根据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确定人证相符,之后将身份证件信息上传至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与国家相关数据库进行信息真实性查验。针对查验结果不真实的情形,《办法》规定了原则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办理业务、特殊情况下在记录后办理业务的处理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传统营销渠道,如电销、网销渠道等非现场办理业务以及委托代办、特殊业务等情形,《办法》也作出相应规定,做到多渠道“有法可依”。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要求细致具体,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消费者办理业务时,必须明确告知查验要求、所需资料和用途,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的名义强迫、诱导消费者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行为,合法合理使用实名信息,加强对合作机构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办法》还规定,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所记录的实名信息保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相应保险合同有效期,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保护消费者从购买到合同有效期结束全流程的信息安全。

 

消费者违规将被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消费者需关注的是,《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本办法,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消费者是市场的基石,管理的规范、市场秩序的维护不仅需要从业者的合规建设,同样需要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同样需要合规和理性消费的意识。《办法》对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双方的违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惩罚机制。明确无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还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本《办法》的,将进行相应处罚并将违规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体系。进一步保证双方利益,确保保险实名制工作顺利展开。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建立实名登记制度,确保保险消费者基本信息和保险业务真实准确,既是法律规定的题中之义,也是防范保险业务经营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同时,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重要前置措施,通过实施信息真实性查验,在确定保险消费者人证相符且信息真实后再办理保险业务,可以保障保险消费者按照自身真实意愿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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