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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5年11月4日 | 浏览5659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司法通〔2011〕93号)和《阳江市司法局关于给予“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登记的通知》(阳司〔2013〕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消费纠纷是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在办理存贷款、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业务、保险业务、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交易中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
    第四条 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指经金融消费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通过调查、说明、疏导、调和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活动。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主管单位为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并接受阳江市司法局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设调解委员5-7名(包含至少1名以上女性委员),其中1名担任主任委员,由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秘书长兼任,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1名副主任委员。调解委员由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并报阳江市司法局备案。
调解委员会聘请人民调解员参与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从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职或者退休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律师等社会人士中挑选和聘任。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规则、流程和调解员管理办法等调解基本制度;
   (二)负责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办理调解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负责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的指定、调解实施、调解活动的监督执行、调解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统计分析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信息;
   (五)研究与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与金融监管部门、法院、司法局、消费者委员会以及其他纠纷调解机构的联络交流;
   (七)提供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业务咨询。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补贴制度,对调解委员会委员给予工作补贴,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给予案件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设置专门调解室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室需布局规范,设置调解员、当事人座席,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制度及调解员名单。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由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议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受理条件和范围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转办,且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调解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对不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如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一般性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实行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调解费用。因开展调解工作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开支,由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列支。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涉及技术性问题需有关鉴定(咨询)机构出具意见的,当事人提出的由申请方当事人支付相关鉴定(咨询)费用,调解员提出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相关鉴定(咨询)费用。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申请调解员回避;
   (三)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四)表达真实意愿,提出要求;
   (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交有关证据和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秩序,并尊重调解人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不采取任何加剧纠纷、激化矛盾的措施;
   (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调解员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原则;
   (二)回避原则,调解员与当事人有利益、亲属关系等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必须回避;
   (三)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接触到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统计分析制度,每年对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2014年第1次理事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