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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阳江市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情况的通报
[来源:本站 | 作者:阳江金融消协 | 日期:2015年4月15日 | 浏览1601 次]

 

        为促进阳江市辖区金融机构不断提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协会根据《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办法(试行)》,对阳江辖区金融机构开展了2014年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组织情况
        评估工作采取现场评估和非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分以下三个步骤:
        (一)自我评估
        2015年1月12日,协会发出《关于开展2014年度阳江市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的通知》(阳金消协〔2015〕1号),要求各金融机构确定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按年度对本机构的金融消保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分类逐项打分,按权重汇总,形成评分表和自评报告。
        (二)现场评估
        2015年2月4日,协会发出《关于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现场评估的通知》(阳金消协〔2015〕7号),要求每家金融机构报送2名从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经筛选后纳入现场评估工作人员库,并抽取15名人员参与现场评估工作,现场评估前对参与评估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并分成5个评估小组:银行机构2个组、证券机构1个组、人寿保险1个组、财产保险1个组,各指定一名人员为评估小组组长,实施组长负责制,由组长控制现场评估进程,根据金融机构自我评估情况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并分机构形成评分表,并出具评估工作报告。
3.出具评估结果。协会召开现场评估工作汇报会,听取各评估小组现场情况汇报,并结合金融机构自评、现场评估及日常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台账情况,出具评估结果。
        二、评估情况
        (一)总体情况
        本次评估范围包括阳江辖区13家银行机构、4家证券机构、18家保险机构。评估内容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被评估机构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制度建设、金融服务义务履行、金融消费者纠纷处置、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接受金融管理部门工作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和特定指标等七个方面的情况。
        总体来看,阳江辖区金融机构都能积极配合此次评估工作,按时上报自我评估报告,对现场评估人员提供工作便利,使评估工作能够顺利完成。通过评估可以认定,阳江辖区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内部保护机制建设比较完善,基本建立了较为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对金融消费者告知、服务义务履行基本到位,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成效较为明显。
        (二)评估结果
        本次参评35家金融机构中,综合评估得分最高94分,最低得分71分,平均84.8分。其中,被评为“优异”等级的机构有13家,按综合评估得分高低分别为: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阳江支行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安宁路证券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阳江阳东营业部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阳江市辖区其他金融机构在此次评估中被评为“良好”等级。
        三、评估发现的典型问题
        (一)自评工作不到位
        部分金融机构对自评工作不重视,存在应付现象,没有如实查找本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填报的自评表内容存在失真现象,自我评分普遍过高,没有达到通过自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评估工作目的。
       (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建设不到位
        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制定投诉纠纷处置、金融知识宣传培训、信息保护披露、应急预案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或仅援引上级单位的相关制度,没有结合自身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或业务范围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
       (三)金融消费争议救济告知及处置不到位
        个别金融机构没有在本单位营业网点醒目位置或对外公布专用投诉电话、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对协会转办的金融消费纠纷投诉没有按规定时限办结。
        (四)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教育不到位
        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保护消费者意识、知识培训;对金融知识普及意识不足,对金融管理部门及协会组织开展的宣传活动消极应对;保险机构由于经费限制问题自主宣传较少。
        (五)接受监督不到位
        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及时报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组织及人员调整信息;漏报、迟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动态、投诉季度表、典型案例、工作总结等信息材料的现象较为突出;没有在本单位营业网点设置金融消费者评价设施。
        特此通报。


责任编辑:阳江金融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