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转达关于《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转办函》(阳金消协转[[2014]39号)要求,经阳西联社领导批示,组成调查组于2014年5月28日至5月30日对客户投诉事项再次进行调查梳理,调查期间分别到沙扒信用社进行了现场调查和走访了投诉人,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处情况回复如下: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14年5月22日向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称:要求银行按规定办事,并赔偿其鱼塘经济损失32万元。之前,投诉人也曾于今年2月10日到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监督部来访投诉反映有关情况称:在沙扒信用社原欠的20000元借款已还清、借款合同已终止,沙扒信用社应退还原抵押物《土地承包合同书》,由于沙扒信用社没有按时退还原抵押物,造成该《土地承包合同书》过期无法与发包方续期,要求沙扒信用社赔偿损失。当时我联社稽核监督部将调处情况已电话回复了投诉人,并在事后也以书面形式将调处情况及其不合理要求回复了投诉人。 二、调查情况 沙扒信用社贷户,其本人在2002年4月17日以原身份证姓名在沙扒信用社借款20000元,借款用途为养虾,借款到期日为2003年3月20日,并用与阳西县沙扒镇渡头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作借款抵押,由阳西县公证处对《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进行公证。由于借款人养虾一直经营效益差,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在后并以“养殖效益不理想”为由分别在2003年6月9日、2005年3月24日和2007年12月4日先后与沙扒信用社办理贷款借新还旧手续20000元,并继续以《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作抵押,由阳西县公证处对《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作出公证。借款人在沙扒信用社最后一次办理贷款借新还到期日是2009年11月20日,在贷款到期前,经信贷员多次催收,投诉人于2009年11月11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余下18000元向沙扒信用社申请办理了展期手续,展期至2010年10月20日。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没能如期还款,由于投诉人因承包虾塘已拖欠发包方沙扒镇渡头村委会多年租金,发包方已在2008年2月收回了其虾塘经营权,其本人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自愿终止,合同作废。如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已经不能用《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作为借款抵押,于2010年10月20日,投诉人以其现在身份证姓名在沙扒信用社再次申请借款18000元,贷款方式为保证贷款,并由其儿子作借款担保,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9月20日,该笔借款用来偿还了上笔借款经展期后已到期的贷款本金18000元。 该笔保证贷款18000元到期后沙扒社信贷人员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投诉人拒还贷款,其理由是该笔贷款当时是叫其儿子作担保不合理。但沙扒信用社认为当时经双方商议经其儿子同意作借款担保,并有担保人亲自签名,该担保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该笔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符合贷款条件,贷款手续合法合规。沙扒信用社信贷人员经多次上门催收,但投诉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沙扒信用社于2013年3月份对投诉人和其儿子实行依法起诉,经法院调解债权债务成立后,投诉人至2013年8月13日止还清了尚欠沙扒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 据沙扒信用社反映及查看相关记录,投诉人自2010年10月20日结清上笔抵押贷款20000元以来,没有向沙扒信用社申请领回《土地承包合同》抵押物,直至2013年3月份沙扒信用社对投诉人和其儿子实行依法起诉后,其于2013年5月23日才到沙扒信用社签领回了原借款抵押物《土地承包合同》。 三、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投诉人在沙扒信用社的借款手续符合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并且借款合同都是在借、贷双方平等自愿、合法合规情况下签订的,债权债务清晰。至于投诉人提出在沙扒信用社原欠的借款20000元已还清,沙扒信用社未按规定归还其抵押物(《土地承包合同》),是由于其本人没有及时向沙扒信用社申请领回抵押物所致。投诉人亦称抵押物合同到期(2009年2月28日)时,银行未对其进行提示,鱼塘被发包方收回而造成经济的经济损失,均为银行责任,这是更没有依据和不符合事实的。投诉人因拖欠发包方沙扒镇渡头村委会多年承包费,于2008年2月被发包方收回了其虾塘经营权,并且投诉人本人已在承包合同书上签字自愿终止,双方声明合同作废,这是其本人最清楚不过的,至于投诉人提出赔偿其鱼塘经济损失32万元的诉求是没有依据和不合理的。 在调查核实情况后,我联社调查组也上门走访投诉人,将我联社调处情况告知其本人,并做好其本人思想及解释工作,努力化解该投诉纠纷事件,但其本人对我们处理情况及解释工作不接受,投诉纠纷未能化解,现在客户有待由市一级机构来解决纠纷意向,我联社希望通过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或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投诉纠纷进行调解,化解投诉人矛盾,终结该项投诉。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4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