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 |
投诉标题: | 在银行所购买的保险,工作人员没有如实告知提前取款需扣本金 |
投诉类型: | 投诉 |
投诉时间: | 2014/4/10 12:28:51 |
投诉内容: | 我两次拿现金到工行南郊支行(旧一中)准备办理定期存款,大堂经理与平安保险业务员让我购买保险,我当时说存定期期限仅为2年左右,而且款项有可能随时支取。大堂经理及业务员了解我意愿后,称所介绍保险可随时支取,并未清楚说明途中支取不仅不能得到相应的利息,还存在被倒扣本金作为费用的风险。于是根据她们的指引办理了该保险。大堂经理称保单无需留存、并将保单销毁。直至2014年4月3日到银行取款才发现被扣本金7248.96元,我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便找大堂经理及业务员理论,大堂经理推卸责任,平安业务员一直不接听电话。 |
处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回复单位: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
回复时间: | 2014/5/9 16:12:24 |
回复内容: | 据投诉称,客户曾两次携现金至工行南郊支行准备存定期存款,被我行理财经理营销购买分红型保险,当时理财经理及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没说明清楚保险提前支取可能存在倒扣本金作为保费的风险。至2014年4月3日客户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被扣本金7248.96元。客户认为自己上当受骗,要求银行退还被扣款项。 经我行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我行理财经理与客户平时交流较多,在一次与客户谈及资产配置时得知,客户因某些特殊原因,不便于财产以资产形式挂于自己名下,并且该笔资产两年内不会动用。 在了解客户的意愿后,我行理财经理向她介绍几个适合的资产投资保值可选方案,其中一个方案为分红型保险,并详细讲解分红型保险的相关事项,客户认同该方案。 2009年3月4日,客户以其母亲之名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以此账户购买分红型保险18万。2012年2月7日,客户又开立新的个人结算账户,购买了平安金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12万元。 2012年10月12日,客户赎回其母亲名下的18万元分红型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加分红合计191628.19元。2012年10月14日,客户从其母亲账户中支取193743.35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存至自己名下账户,同时还加存现金1.7万元。 之后,客户因其他固定资产刚性投入需求,急需大量资金,遂于2014年3月31日到我行南郊支行要求提前赎回保险。南郊支行理财经理多次提醒客户,除第二笔12万元的分红型保险已到两年保值期,第三笔21万元的分红型保险尚未到两年保值期,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及参考分红,提前支取将损失7248.96元,建议客户过几个月再提取第三笔分红型保险。但客户表示由于急需资金,对该本金损失表示无所谓,坚持要提前赎回上述两笔分红型保险,致使其损失7248.96元。 如上所述,客户曾三次购买我行代销的分红型保险,说明她对分红型保险收益和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多次购买分红型保险品种,期间曾提前赎回其中一笔分红型保险,结清保单后又将该笔资金继续购买分红型保险,说明她对提前赎回风险有深入的了解。客户提出两笔提前赎回分红型保险“不知情”投诉,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我行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非常严格,要求理财经理要严格履行风险充分告知义务,在客户要求提前赎回时,也要反复告知将发生的本金损失风险。平安保险公司也按照相关规定,在保险合同中附注了保单在不同期限的现金价值,并在客户购买保险的犹豫期内电话回访客户,与客户一一提示保险的相关风险点,平安保险公司也保留有电话回访录音。 为进一步核实客户投诉情况,我行在接到客户投诉后,多次与她取得联系,并希望与之面对面沟通,但客户一直抽不出时间,直至22日我行才有机会与她当面交流。在双方交流期间,我行向客户明确提到,保险协议双方必须自觉遵守,保险人既有享受投资分红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金融风险。同时,工作人员还向客户展示了经其亲手签名的相关凭证,并向客户示知了平安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录音,客户对此未作否认。 在与客户深入交流时我行得知,客户对上述两笔分红型保险的购买及赎回十分理解,只是因其丈夫对分红型保险存在较大偏见,主观上无法接受提前赎回带来的本金损失而责令其妻子通过投诉挽回。客户碍于丈夫的压力,遂进行投诉。我行理解客户的苦衷,如果其丈夫愿意,我行工作人员也可与其进行面对面沟通,以消除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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