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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数字钱包进行的电信诈骗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22年1月19日 | 浏览588 次]

 

企图通过数字钱包进行电信诈骗的风险事件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移动支付的普及,电信诈骗案件呈多发态势,数字钱包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民众普遍对其了解不深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新型诈骗手法,目前全国已经发生多起通过数字钱包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件。某银行网点成功堵截一起企图通过数字钱包进行电信诈骗的风险事件。

 

事件经过
    2021年某日,客户郑女士持银行卡、存单和身份证至某银行网点办理定期存单4万元转存卡活期业务。网点客户服务经理小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客户一直跟他人通电话且神情慌张,这引起了小蔡的警觉,并立即将情况汇报至当班营运主管。网点营运主管即对客户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

    郑女士表示有某市公安局警务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她,声称其涉嫌电信诈骗案件,需要将本人所有存款转账至指定账户做涉案保证金,要求其提供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同时对方要求郑女士通过某视频软件进行视频对话,在对话过程中共享屏幕发送给对方。郑女士表示自己按要求配合做了相关操作,但不清楚对方后续做了什么处理,同时自己借记卡有款项划出记录,因为自己还有一张定期存单要按警务人员要求处理,所以今天来柜面做定期支取业务,刚才是与警务人员通话确认。

    小蔡指导郑女士登陆手机银行查询,核查显示郑女士借记卡向本人数字钱包充值26000元后,全额转账划入他人数字钱包,但郑女士表示本人未开立过数字钱包,也未进行过数字钱包转账,并向主管出示了自称某公安局警务人员”发给她的协查通报和警官证照。

    营运主管判断客户遭遇了电信诈骗,立即让客户暂停业务办理、将其银行卡进行挂失,并协助客户进行报警,同时将事件上报分行营运部及地区反诈中心。

    郑女士本来还想将另一个存折户款项按“警务人员”要求再次进行处理,看了本人手机银行的交易记录,听了营运主管的分析及提示,如梦初醒,对网点及时协助其挽回经济损失连声表示感谢。

 

事件分析


01

    数字钱包属于新生事物,仅在数个城市进行试点,民众普遍对了解不深,警惕性不够,数字钱包诈骗属于一种新型诈骗手法。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冒充公检法并通过境外电话进行拨打事主手机,以事主涉嫌犯罪行为,要求事主“自证清白”,提供个人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号、手机验证码并要求客户注册登录办公软件远程共享屏幕,为事主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再将“数字人民币钱包”转账至犯罪分子本人或由其控制的数字钱包,再兑出至目标银行账户,资金链路为“受骗人银行账户→受骗人数字人民币钱包→诈骗分子数字人民币钱包→诈骗分子银行账户”。

02

     数字钱包业务目前仅对试点地区受邀客户开放,但发现有找诈骗分子及银行卡开户地非试点地的情况下,为受害者开通数字钱包。数字钱包仅凭手机号就可开立,并支持小额匿名。反诈中心反馈在客户报警后,无法通过总对总模式对数字钱包进行冻结止付,一旦以数字钱包方式实施诈骗,则公安机关在追踪资金、挽回受害者损失的难度大为加大甚至到无从追踪的程度。

03

     数字钱包目前仅在一些地区试点,非数字钱包试点地区的银行机构工作人员对数字钱包开立、转账、协助查询冻结流程了解和风险程度认识不够清晰,一定程度上也使数字钱包这种新型工具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电信诈骗或用于洗钱。

 

温馨提醒


01
    注重个人信息安全,不轻信第三方机构。日常生活中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也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金融信息;不要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对写错、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应撕碎或用碎纸机及时销毁,不可随意丢弃,以防不法分子捡拾后查看、抄录、破译个人金融信息。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要轻信第三方代理维权机构,更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联系信息等)。

02
    加强账户安全保护,切勿出售、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U盾等,尤其是登陆账户和密码;不要贪图“小惠小利”,出售、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身份证、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03
    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牢记“六不三问”,不轻信、不汇款、不透露、不随意扫码、不点击不明链接、不随意接听转接电话;遇到声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要主动询问当地派出所公安民警、主动询问开户银行人员、主动询问当事人。

 

来源: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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